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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間/綜合報導
律師郭憲彰為表達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限制人民談吐自由的荒誕、不達時宜,客歲底退休前夜,特地到高雄地檢署前燒國旗及國父遺像。郭憲彰透露表現,他知法犯法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是但願將來被判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釋憲,但願雄檢快用污辱國旗罪辦他,假如不辦,要「每天來燒」。
《蘋果日報》報道,在台灣燒國旗是有罪的,因為刑法第160條劃定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破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欺侮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,而公開損壞、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。」
郭憲彰示意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原本就是他的言論自由,國旗是國度象徵,但值不值得人民尊重是可以接頭的,國度怎能禁止民眾表達不滿?且憲法保障人民的同等權,人生而同等,就算國父孫中山再怎麼偉大,憑什麼可立專律例定人民不能碰他的照片?只如果違背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應當廢除。
燒國旗事件爆發後,台南地院只用通俗毀損罪來判,郭憲彰認為,台南地院刻意閃掉刑法160條,是以本身跳下來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希望能將160的前後段一次清算,將來能在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诠釋。
▲律師郭憲彰。(圖/翻攝畫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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